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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6年12月26日宝兴面粉厂就改变工人工作时间情形呈徐州市市长函

稿十二月廿六日
事由:为遵令呈报,改变工人工作时间情形 由
窃本厂于十二月二十四日奉到。
钧令为依照工厂法改良工人工作时间,会饬办理具报等因遵即依照工厂法之规定,改进工人工作时间,每昼夜分三班轮流工作,每班工作时间为八小时,除嗣后遇有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,得依据工厂法施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,随时详叙理由呈报。
钧府核定实行外,谨将改定工人工作时间情形具文上报鉴核,以利施行实为德便
谨呈
徐州市市长骆
徐州宝兴面粉厂厂主杨春曦谨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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